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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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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海口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海府〔2017〕29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口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經2017年3月22日十六屆市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口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的出行需求,促進本市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網約車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細則。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細則規定的權限,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五條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申請在海口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平臺服務的線上能力。

  (三)在本市設立服務機構,并擁有保障服務的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工程技術人員和企業管理人員。

  (四)具有經營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包括網絡安全管理、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檢測維護、網約車服務評價和乘客投訴處理等制度和網絡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五)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企業注冊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首次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企業注冊地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還應當提交已取得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和線下服務能力材料。

  第六條申請提出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核決定,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中明確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為本市行政區域,經營期限為4年;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做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本市網約車應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本市行政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第七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企業應當在取得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經營期限屆滿20個工作日前,被許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續期限,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經營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被許可人在許可的經營期限內暫停或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20個工作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注銷。

  第八條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除應當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車輛應采用7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不低于本市巡游出租汽車購置稅計稅價格。其中新能源車的軸距不小于2600毫米且純電動續駛里程不得低于150公里,鼓勵使用新能源、清潔能源、混合動力等環境友好型車輛。

  (二)取得本市公安部門核發的車輛行駛證,且初次注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至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之日未滿4年,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和本市機動車排放標準。

  (三)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游出租汽車服務設施設備,車輛整體外觀和顏色不得與巡游出租汽車近似,車體也不得噴繪網約車標志標識。

  (四)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備。

  第九條符合條件的車輛,可以由車輛所有者或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條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人應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且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本市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車輛彩色照片2張及照片電子文檔。

  (四)車輛所有者為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五)車輛所有者為個人的,應當提交車輛所有者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六)車輛所有者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辦理申請的,應當提供雙方簽訂的有效委托協議。

  第十一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審核通過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初審證明》,證明有效期為4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車輛所有者或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初審證明》向市公安交,警部門申請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市公安交警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車輛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審核,自收到材料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四條網約車車輛退出運營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注銷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五條《機動車行駛證》的信息變更的,應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變更申請后,個工作日內做出20許可變更或不予許可變更的決定。

  第十六條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有本市戶籍或本市居住證,未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身體健康。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五)未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吊銷期限內。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滿足第十六條規定的,提交以下材料,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

  (二)《身份證》和本市居住證(非本市戶籍人員提供)《機、動車駕駛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的網約車考核合格證書。

  (四)駕駛員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雙方簽訂的有效委托協議。

  第十八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駕駛員或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規定的條件核查后,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核決定,對符合條件且按規定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駕駛員主動退出網約車經營的,應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注銷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九條符合本細則規定的網約車相關許可條件的巡游出租汽車和駕駛員可以按照本細則規定接入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網約車服務,駕駛員應按本細則申請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三章經營服務管理

  第二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對接入的網約車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網絡服務平臺安全、穩定運行。

  (二)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報備信息內容包括車輛技術狀況、安全性能情況及車輛保險購買情況等。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

  (三)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四)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五)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報備信息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或協議簽訂情況、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情況等。

  (六)明確服務質量標準,公布投訴電話等投訴受理渠道及投訴辦結時限。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處理乘客投訴,按規定時限將投訴處理結果告知乘客,并建立投訴處理相關檔案,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抽檢查核。

  (七)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及營運信息實時共享至政府監管平臺,并接收監管部門反饋的管理信息。

  (八)加強對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一致,擁有《網絡預約出租車駕駛員證》并將車輛和駕駛員對應信息向政府監管,平臺報備。

  (九)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水平和結構,并按照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在網約車平臺公司官網和客戶端應用程序對收費標準和服務價格進行明示,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本市出租汽車發票。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利用市場優勢地位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十)在提供網約車服務前,應當通過電子協議等形式向乘客明確各方權責,協議應當明確網約車經營者履行運輸服務、安全管理、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責任。

  (十一)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應當向乘客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號碼、服務單位、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碼等信息。乘客在預約時明確出發地及目的地的,網約車經營者應預估車費并告知乘客。

  (十二)在車輛處于載客狀態時,不得向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業務信息。

  (十三)保證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完好,并正常接入政府監管平臺。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的車輛應當及時維修,定位裝置正常運行后,方可繼續提供網約車服務。

  (十四)《暫行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入已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二)規范使用網絡服務平臺和相關運營、監管設備開展服務,自覺維護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等運營、監管設備完好,不得破壞、改裝;相關設備功能故障、損壞的,故障排除后方可營運。

  (三)運營時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四)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五)不得將車輛交由未取得網約車從業資格的人員營運,不得將個人所有網約車交由他人營運。

  (六)不得巡游攬客。

  (七)不得進入巡游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不得輪排候客、攬客。

  (八)在載客狀態時不得承接其他預約業務。

  (九)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向乘客收費,不得違規收費。

  (十)發現乘客遺留物品的,主動提醒和歸還;無法歸還的,及時自行送交或者通過網約車經營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十一)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二)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十三)《暫行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乘客應當遵守下列乘車規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要求。

  (二)不得攜帶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

  (三)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

  (四)不得在網約車內吸煙、吐痰、扔雜物和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暫行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車輛軌跡信息、訂單詳細信息(不含乘客個人信息)、服務質量、乘客評價信息以及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市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具體考核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網信部門、公安機關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和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五條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網約車運價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對蓄意操縱運價擾亂市場等行為依法查處。

  市公安機關負責做好網約車駕駛員相關記錄、網約車網絡安全管理、車輛登記變更、突發事件處置等工作。

  市工商、商務、國稅、質監、科工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乘客、駕駛員投訴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訴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接受乘客、駕駛員投訴和監督。

  乘客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投訴的,應提供以下信息:

  (一)投訴人的姓名、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網約車的號牌或者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信息。

  (三)乘坐網約車專用收費憑證等證據。

  (四)投訴的事實和要求。

  (五)網約車平臺公司投訴處理情況。

  (六)乘客認為反映事實的其他投訴信息或資料。

  第二十七條乘客對答復不滿意或在辦結時限屆滿后未收到答復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再次投訴,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配合調查。

  第二十八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將相關信用記錄通過市政府信息共享平臺歸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并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做出行政決定的單位門戶網站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條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和駕駛員不良記錄書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三十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適時建立包括網約車在內的出租汽車運力動態調整機制,有序發展,根據出租汽車發展定位,按照增長速度與人口數量、平均出行距離變化相協調的原則,并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出租汽車里程利用率及城市交通擁堵狀況等因素,制定包括網約車在內的出租汽車運力動態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三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三十二條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的法律責任按照《暫行辦法》和《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順風車,不在本細則的管理范圍。

  第三十五條網約車需符合本市環保相關規定要求,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三十六條本細則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細則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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