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辦運〔2016〕1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為便利服務、簡化程序、規范管理,經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現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準入和退出有關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車輛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管理。辦理準入和退出工作流程為:
(一)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及當地規定的具體條件,對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進行審核。在受理申請人提交材料、交驗車輛5日內,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車輛信息向公安機關反饋,并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
(二)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車輛,車輛所有人到公安機關辦理車輛登記或變更,公安機關通過與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信息交換對相關信息進行核驗,在受理申請5日內,對已通過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車輛,登記或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并將相關信息向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反饋。辦理變更不需要重新交驗車輛。
(三)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公安機關反饋信息后5日內,對機動車行駛證已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通知申請人,同時通過信息交換將相關車輛信息向公安機關反饋。
(四)車輛按規定應退出網約車經營時,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通過信息交換將相關車輛信息向公安機關反饋,供公安機關在車輛所有人申請變更時核驗。
二、網約車車輛的安全技術檢驗和環保檢驗,自注冊登記之日起,5年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網約車車輛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等相關保險時,適用于營運客車類保險費率。
四、地方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加強相關信息系統之間的信息共享與互聯互通,為車輛登記、證件發放等工作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辦理效率,進一步便民利民。目前尚未建設管理系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之間暫時不具備實現信息系統對接條件的地方,可通過光盤等物理介質,實現信息交換,辦理有關業務工作。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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